Article 26
In force建筑垃圾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渣土以及脱水干化后的工程泥浆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就地资源化利用本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无法在施工现场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其他指定处置场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