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