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