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损害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