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不依照协议及时足额进行征收补偿的;
(二)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
(三)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主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