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二)伪造、变造、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六)以开展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非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八)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九)介绍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十)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

(十二)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