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通过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