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一般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是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只听取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一般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