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新建居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供地方案前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纳入供地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具体标准、建设时序、验收、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严格监督配建协议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