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书面意见进行研究,认为需要予以纠正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纠正建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