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