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要时,应当进行立项评估。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