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地方立法实行评估机制。对拟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立法项目,在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开展立项评估。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由有提案权的主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议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