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的原则。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求实的原则。从本市市情和实际需要出发,与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急需先立,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设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公正的原则。统筹全局,兼顾各方面利益,科学、公正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部门利益倾向;

(四)民主的原则。坚持立法公开,实行地方立法协商民主、专家咨询、地方立法服务基地、地方立法联系点等制度,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证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