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员、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常委会立法咨询员、专家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汇总后,根据需要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前征求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后征求意见,由法制委员会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