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由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职工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提取款项及所贷款项本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