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