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