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相关群体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福州人大网或者《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