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采取非正当手段更改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更改民族成份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