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非林业生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林地的,实行占用制度;不符合国家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林地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集体林地的,实行征用制度。
需要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林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0.67公顷以上13.34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申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