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院前医疗急救费用。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按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其救治费用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垫付,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后,符合救助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专项经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