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除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外,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理由并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

(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患者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法需要隔离治疗的;

(三)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

(四)患者处于昏迷状态,且无监护人、近亲属在场的;

(五)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