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委员会,充分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不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
(三)立法时机不成熟的;
(四)有重大问题未协调一致等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