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三)本省特别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