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收费,并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依法报批。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