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在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建设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