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毁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环境整洁,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