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战国燕长城、秦长城、汉长城、金界壕等经过国务院、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备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和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