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警示牌、说明牌等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对未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活动的,或者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没收所得的资料和实物。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