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探矿、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挖林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其中,对保护区造成破坏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