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法制委员会、民宗与外侨委员会、社会建设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社会重新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通过后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一般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年底前编制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