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委员会起草。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交其有关部门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其自行起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其自行起草,也可以根据法规调整的事项和范围,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