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公布并组织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依法公布并组织演练。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