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民兵组织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等工作,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