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除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外,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前款所称的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项目,是指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