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村(居)民合理选址,避免引发或者遭受地质灾害。
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