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预警响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内的预警响应核实验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的预警响应核实验证。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预警响应核实验证抽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