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识别、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先进技术、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决策支撑作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