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说明以及论证、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