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8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