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