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