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法规案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研究,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调研、论证,进行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起草单位提出理由、依据和补充完善的意见;认为法规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