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二)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规起草单位,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各方面征求意见;
(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集中研究修改;
(六)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法规修改情况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