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前,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听取法规起草情况的汇报;
(二)围绕法规草案主要内容开展调查研究;
(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其他应当开展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按照本条例规定逐条审议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专业性以及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