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材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法规草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法规草案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基本重复上位法、不符合本州实际、可操作性不强、重大问题争议未解决等问题的,应当向起草责任单位提出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法规草案经修改、补充完善后仍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主任会议决定建议提案人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