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