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