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被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或者证明材料的名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或者有效证明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七)本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根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予以证明的决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没有履行告知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应当依法纳入公共信用记录,作为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